最新消息是,财政部部长肖捷日前在《党的十九大报告辅导读本》中谈及房地产税,明确未来的房地产税将按照房屋评估值征收。在这篇名为《加快建立现代财政制度》的文章中,肖捷提出要按照“立法先行、充分授权、分步推进”的原则,推进房地产税立法和实施。对工商业房地产和个人住房按照评估值征收房地产税,适当降低建设、交易环节税费负担,逐步建立完善的现代房地产税制度。 房产税呢?上个月,宁夏一纸《宁夏回族自治区房产税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也让人惊呼了一回——因为市场将宁夏《细则》中的“房产税”误以为房地产税了。 根据《细则》,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税率为12%。此外,对依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不论是否记载在会计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均应按照房屋原价计算缴纳房产税。房屋原价应根据国家有关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核算。对纳税人未按国家会计制度规定核算并记载的,应按规定予以调整或重新评估。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第四款规定,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都免纳房产税。 首先,人们对房产税了解不深不透。这一点都不奇怪,一方面是国家层面的房产税暂行条例是上世纪80年代中晚期的产物,而真正的房地产市场化是在本世纪以来。加之当时的立法层次较低——只是条例而且还是暂行,又时代久远,且和房地产市场化发展基本不同步,难以形成市场共振和民生响应。因而,公众对房产税立法不敏感是可以理解的。 其次,前几年部分直辖市的房产税试点,将“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纳入征收范围,此试点已经突破了1986年《暂行条例》,但正因为是试点,才沿用了房产税的名称,这也给市场和公众造成了一定程度上的困惑。 但是试点一年后,效果并不明显。一是对房地产调控发挥的作用不大,二是征收的税款不足以影响房地产大势。 2011年的两地试点处于上个周期的不稳定期,当下的楼市又迎来了新的市场周期。这个周期的调控力度更强,加入的城市更多,虽然一二线城市的楼市量价处于紧缩趋势,但是三四线城市的楼市又虚热起来。很多三四线城市的房价迅速攀升至“万元时代”。基于这种市场态势,加之出台房产税的呼声越来越高,造成了市场和民众对房产税异常敏感。宁夏的《细则》此时出台,引发舆论效应和公众热议是必然的。 不过,舆论和市场的误读和焦虑也很正常。对于现有的房产税公众可以不关心,但是对于肖捷部长指出的房地产税何时出台如何征收却不能不关注。毕竟,中国房地产市场几轮周期让中国人拥房率很高。房地产税如何征收,将涉及千家万户的利益。房地产税能否彻底破解“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的难题也尚存疑问。 <p style="margin-top:0px;margin-bottom:30px; border:0px;outline:0px;color:#343434;font-family:" white-space:normal;background-color:#ffffff;line-height:30px;text-indent:28px="" !important;"=""> 房地产税,应该是针对楼市进行财税调控和确保社会公平正义的手段,因而该税种的立法必须慎重而为。 (责任编辑:www.langfangfc.c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