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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人注意了!公积金贷款新规出台有哪些变化

时间:2017-12-13T11:22:27来源:廊坊房产网
6月2日,《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促进全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下发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认真贯彻落实文件精神,特别是实行差别化住房公积金贷款政...

6月2日,《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促进全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下发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认真贯彻落实文件精神,特别是实行差别化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一)提高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缴存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家庭首套普通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调整至30%;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家庭第二套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调整至60%。(二)在限购区域(大城县除外)暂停受理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三)停止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置换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业务。(四)继续实行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发放轮候制度。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第一时间修改完善了《廊坊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贷款办法)。贷款办法自7月1日起正式施行已有一个多月,哪些改变将影响市民生活?市民该如何适应新规带来的变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工作人员将一一解读。公积金贷款新规四个变化

廊坊人注意了!公积金贷款新规出台

贷款办法坚决贯彻落实《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促进全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要求,主要有四个方面的调整:一是公积金缴存人购买“二手房”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住房贷款)的,在贷款期限方面不再要求“住房贷款期限与房龄之和不超过30年”。

二是对贷款担保的相关规定做了比较明确的阐述,并明确了质押担保方式适用的业务类型,以方便缴存人更好地办理住房贷款业务。借款人购买新建自住住房的,实行房产抵押加阶段性保证的担保方式;借款人购买私产住房的,实行房产抵押的担保方式;借款人建造、翻建、大修住房的,用其他产权无争议的住房做抵押或者用自有或第三人的国库券、个人定期储蓄存单作为质押。

三是贷款办法中增加了处罚与惩戒的相关规定。依据《河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8〕第14号)和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住房公积金失信行为惩戒管理办法>的通知》(冀建法〔2020〕5号),缴存人存在提供虚假证明资料以骗取住房公积金贷款或住房公积金贷款逾期连续3期或者累计6期以上的;缴存单位出具虚假材料协助职工骗取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金融机构拒绝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缴存人(购房人)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均属失信行为,将分别受到纳入失信行为黑名单管理、取消其5年内住房公积金贷款资格、5年内不得新承办住房公积金贷款相关业务等处罚和惩戒。

四是删除了原贷款办法中关于“住房公积金贷款置换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的条款。停止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置换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业务。

公积金缴存人注意事项

廊坊人注意了!公积金贷款新规出台

工作人员介绍了新贷款办法施行之后缴存人注意事项:

1、申请住房贷款的缴存人(以下称借款人),应当连续足额缴存6个月(含)以上的住房公积金,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借款人申请住房贷款,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或者有效居民身份。在异地就业的,持缴存城市公积金中心出具的《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异地贷款仅限于大城县管理部);

(2)夫妻双方均未享受过住房公积金贷款或者已还清本项贷款,购买首套自住住房或者第二套改善型普通自住住房;

(3)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信用良好,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4)借款人应当是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独立产权人,并且拥有符合规定比例的自有资金。申请组合贷款,首付款比例同时符合“中心”和商业银行的有关规定;

(5)具有合法有效的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证明材料;

(6)能够提供本办法规定的贷款担保;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3、住房贷款额度原则上不超过贷款家庭成员退休年龄内所缴纳住房公积金数额的4倍,且不得超过有关文件规定的购买自住住房所需费用的最高贷款比例,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所需成本费用的最高贷款比例。最高住房贷款额度为60万元。

4、住房贷款期限最长为30年,借款人自贷款申请之日起至法定退休后5年,不足30年的,其贷款最长至借款人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止。

申请住房贷款需提供的资料温馨提示

购买新建商品房或者限价房申请住房贷款的,需要先确认该住宅的房地产开发公司已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合作办理住房贷款并符合准入规定。然后携带相关资料到市住房公积金业务大厅或者县(市、区)管理部开具贷款确认书。以下是办理贷款需提供的资料:

廊坊人注意了!公积金贷款新规出台

(1)借款人及其配偶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2份。

(2)借款人及其配偶户口页原件及复印件2份。

(3)借款人及其配偶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2份。

(4)借款人及其配偶个人信用报告原件。

(5)借款人及其配偶不认可按公积金月缴存基数确认其收入或者配偶不缴交公积金的,需提供收入证明2份和最近6个月工资明细。“中心”要求其提供的税务部门出具的完税证明原件等。

(6)首付款收据原件及复印件2份。

(7)房地产开发公司提供的已经在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2份(或者原件1份,复印件1份)。

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已婚且《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买受人为夫妻双方,但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离婚或者丧偶的,要将共有人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撤消,并且经房地产管理部门重新鉴证《商品房买卖合同》后方可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8)房地产开发公司提供的抵押贷款购房意向书及担保承诺书原件。

(9)在我市限购区域购房,提供房地产管理部门出具的《购房资格证明》原件及复印件2份。

(10)借款人本地户口,在外地缴存公积金,在本地购房,需提供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具的《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原件(异地贷款仅限于大城县管理部)。

(11)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和商业贷款相结合的组合贷款的,需提前与商业银行咨询、落实相关贷款事宜。

申请住房贷款需提供的资料温馨提示

廊坊人注意了!公积金贷款新规出台

购买私产住房(二手房)申请住房贷款的,需提供以下资料:

(1)买方夫妻、卖方夫妻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2份。

(2)买方夫妻、卖方夫妻的户口页原件及复印件2份。

(3)买方夫妻、卖方夫妻的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2份。

(4)卖方《不动产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及复印件2份。

卖方出售房产时婚姻状况发生变化的,出具房产合法权属公证书和相关证明原件。

(5)在房地产管理部门网签备案的《廊坊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原件2份。

(6)借款人及其配偶个人信用报告原件。

(7)借款人及其配偶不认可按公积金月缴存基数确认其收入或者配偶不缴交公积金的,需提供收入证明2份和最近6个月工资明细。“中心”认为借款人及配偶的收入水平异常的,需要提供税务部门出具的完税证明原件等。

(8)买卖双方(借款人与房主)在受委托银行开立的普通储蓄账户(储蓄卡或者存折)原件及复印件1份。

(9)在我市限购区域购房,提供房地产管理部门出具的《购房资格证明》原件及复印件2份。

(10)借款人本地户口,在外地缴存公积金,在本地购房,需提供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具的《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原件(异地贷款仅限于大城县管理部)。

 

 

 

(责任编辑:www.langfangfc.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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